
封面新闻记者 周翼
近日,山东淄博未满14岁男孩刺死一名陌生男子案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2022年9月,被害人许某出门倒垃圾时,在家门口被一名男孩杀害,双方互不认识,案发时凶手还不满14周岁。
2024年10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2025年7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男孩小陌(化名)有期徒刑13年。这一司法进程的关键,源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新增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资料图:最高人民检察院。图/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情节恶劣”如何司法认定?如何平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要求?此案对家庭、学校和社会在早期识别与干预青少年心理和行为偏差方面提出了哪些警示?连日来,封面新闻记者对话多位刑法方面的资深律师,探讨此案背后的意义。
未满14岁男孩刺死陌生男子
最高检核准追诉判刑13年
据媒体报道,被害人家属徐女士称,2022年9月26日晚,丈夫许某出门倒垃圾,在家门口被小陌杀害。案卷材料显示,小陌出生于2008年11月,案发时未满14周岁。
当日22时20分许,小陌携带匕首、铁锤等工具,佩戴面具从家中出发,22时30分许在淄博市周村区某生活区楼道内与许某相遇,随后持匕首多次刺切许某胸部、肩部,致其主动脉弓破裂及上腔静脉断裂,因急性大出血死亡。经鉴定,许某胸部最大伤口长达19cm,深达胸腔,胸腔脏器外露。
案发次日,小陌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此后被批捕。2024年10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今年7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陌有期徒刑13年。
“核准追诉”的意义
打破了“低龄免责”的观念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年龄并不是绝对免责的理由,根据其心智成熟的程度,达到法定年龄的依然会被追究刑责,这也能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养义务。
付建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与罪责刑相适应并不矛盾,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造成后果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进行核准追诉和判处相应刑罚,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
知名律师徐昕认为,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针对12-14周岁未成年人判处重刑的案例之一,标志着“低龄不再是恶性犯罪的‘免罪金牌’”,实现了对极端恶性案件“不纵容”与“不枉罚”的平衡,回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知名律师侯士朝也表示,“核准追诉”制度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重要里程碑,打破了“低龄免责”的观念,通过严格适用条件、个性化矫治和多元社会支持,既实现了对严重犯罪的惩治,又贯彻了教育挽救的方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走向更科学、更人性化的方向。
“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主观恶性与行为手段是重要因素
对于核准追述中的“情节恶劣”如何进行司法认定?付建表示,情节恶劣程度主要参考其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力等判断,本案中14岁男孩其主观恶性极大,法院依据其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因素认定,符合法条中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标准,遵循主客观综合性判断原则。
徐昕分析,行为人具有手段极端性,符合“特别残忍手段”标准,随机性与反社会性,反映其主观恶意与社会危害性,而后果严重性,造成一人死亡不可逆结果,且行为人审讯时编造谎言,未见悔意。徐昕还认为,需构建“手段—后果—主观恶性”三重判断标准,将预谋性、虐待性、社会影响等纳入综合评估,同时关注身心发育迟滞等阻却事由。
侯士朝表示,行为手段的残忍性、后果的严重性、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的恶劣性、行为的反复性或惯常性,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这一认定标准对未来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指引,法院需综合判断,结合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判断,避免单一因素决定认定结果。
判13年够不够?
体现“宽容不纵容”原则
此案一审判决后,引发不少网友对“判13年够不够”的讨论。徐昕表示,1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体现了刑罚的惩戒、威慑与特殊预防功能。法院考虑到行为人作案时不满14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但因其“多次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大,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这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宽容不纵容”的原则,对低龄恶性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
徐昕认为,十多年监禁可能带来与社会脱节、未来就业困难等挑战,监禁环境本身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矫治至关重要,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致力于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心理矫治,旨在帮助其实现“重新社会化”。
侯士朝也认为,长期监禁可能对少年犯产生深远影响,包括心理创伤、社交隔离、教育中断等。然而,若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和矫治,也可能促使其反思错误、改过自新,关键在于刑罚执行过程中是否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引导,社会应提供更完善的矫正教育体系和包容环境,帮助其回归正轨。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构建“六位一体”保护大格局
被害人家属接受采访时称,凶手“杀人动机至今仍未能查清楚”。
付建分析,可能与成长环境中的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到位以及不良的社会交往等因素有关。家庭履行监护责任,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和行为表现,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校园欺凌防治,及时发现和干预学生的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
在《刑法》降低个别极端暴力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后端”惩戒之外,如何在“前端”构建系统性预防体系,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徐昕表示,这迫切需要全面落地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保护大格局,通过“预防-惩治-挽救”闭环,将刑事惩戒作为最后手段,而非首要选择,实现从惩罚为主向预防为主的转变,
侯士朝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从源头预防和干预,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家庭层面要重视情感陪伴,树立正确榜样,掌握科学教育方式,避免溺爱或暴力管教;学校层面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强化法治教育,营造良好校园氛围,预防校园欺凌,建立和谐的师生、同学关系;社会层面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社区支持,完善法律与矫治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矫治机制,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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